{{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25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101349A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含影本1份。
二、旨揭退撫條例施行細則109條自111年9月30日修正施行後,刪除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不再為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1款所定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職務應停止月退休金之適用範圍,是以,退休教職員因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而依原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及停止辦理優惠存者,自111年9月30日起,應恢復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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