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22A號函辦理。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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