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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九條之二修正條文
第九條之二
符合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之學生,於其就讀國內大學數理相關學系學士學位期間,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及補助:
一、每學年度名列該學系該年級前三名者,依其名次,每一學年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十萬元、五萬元之獎學金。
二、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者,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來回經濟艙機票、生活費及註冊費,每年以一次為限。
(二)論文為合著者,每一論文,以補助一人為限。
(三)學生為重度身心障礙者,補助隨行看謢人員一人之來回經濟艙機票。
前項第一款獎學金之發給期間,不包括轉學後就學及延長修業之期間。
第一項第二款獲補助之同一學生,於該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與補助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並應於回國後,依法令規定之期限,繳交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報告;其有違反者,本部不受理其嗣後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補助之申請。
{{ $t('FEZ003') }}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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