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該府107年2月14日府教特字第1070034607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該市6個月以上,於國內各大專院校、高中職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者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表件需由學校初審合格,彙整造冊後函送該府核辦,如有未符規定者(證件不齊、逾期或個別申請者)概不受理。
四、「學制」欄請務必勾選清楚。若為高中職學制,請務必附上班排名,否則不予審核。
五、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亦可。
六、經審查錄取者將另函通知學校轉知,未錄取者概不退件。 七、本獎學金審查原則及申請表亦可至該市教育網站-表格下載-特前科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h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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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8-02-26
{{ $t('FEZ014') }}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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