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14年9月1日僑生輔字第1140502380B號書 函辦理。
二、旨揭獎學金申請資格:
(一)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 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3學年度 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 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 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三、辦理獎學金相關作業如下:
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 113學年度成績單,向教務處註冊組幹事提出申請
※如欲提出申請,請於114/9/17前洽註冊組幹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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