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1月22日新北社區字第1080144225號函辦理。
二、新北市政府105年6月7日新北府社區字第1051035386號函說明四略以:「…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具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影本及內頁影本相關證明文件(如跨志願服務類別之志工,請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內頁已上過該類別之特殊訓練課程證明)…」。
三、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3日衛部救字第1030128451號函略以(附件1):
志願服務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練訓: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第2項規定略以:「…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合先敘明。
爰志工參與志願服務,須先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又特殊訓練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基於志工提供服務所需而訂定,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運用單位若各自訂有特殊訓練課程,且規定跨領域服務之志工,須接受該訓練,始得提供服務者,自應從其規定,再予合計其服務時數。
四、綜上,志願服務時數計算應始於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跨類別服務之志工亦同須接受該類別之特殊訓練始能計算該類別之服務時數,已完成跨領域特殊訓練者如未將受訓完成之資料登錄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處理情況分別如下:
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協助補登及列印受訓完成時數條貼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上以茲證明。
如特殊訓練課程證明因故遺失,請原辦理受訓單位協助補發受訓證明及開立時數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再協助補登。
如已無法取得原辦理受訓單位相關證明,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協助志工開立切結書(附件2,可自行至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http://vtc.org.tw/ch/檔案下載專區下載)並協助補登及列印受訓完成時數條貼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上以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