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主旨:轉知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申請補發換發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100827C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申請補發換發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70100827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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