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校長室|
一、本實施要點業經本府於108年1月8日新北府教國字第1072460076號令發布,自即日起生效。二、本案主要修正第3點第1項第1款第4目,新增國中(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現任教師兼生活教育或生活輔導組長,除自願者外,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以協助校內行政之延續。
三、詳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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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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