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本府108年2月23日新北府政三字第1080328545號函辦理。
二、按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規定略以:本府員工除特別規定外,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三、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同仁應注意勿參加不當飲宴應酬,縱無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邀宴,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致外界觀感不佳者(如邀宴者係不良犯罪組織或邀宴地點係有女陪侍之特種場所等),絕對禁止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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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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