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為因應新課綱實施,充裕師資來源,開辦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請貴校於108年4月8日(星期一)前至校務行政系統填報薦送教師之相關資料,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3月20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040297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08年度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辦旨揭學分班,包含中等學校科技領域增能學分班及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總計29個班。
三、請貴校考量師資結構及學校規模等,薦送符合資格且能配合上課之教師相關資料,每位教師限薦送一班一校。各校填報後,本局將依學校特性及需求等排序薦送,最後各開班學校將於網站上公告確認錄取之教師名單。
四、請貴校確實轉知薦送教師相關權利義務如下:
教師於修畢第二專長學分班或增能學分班課程後,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及配合開班之師培大學填寫後續追蹤資料。持中等學校特殊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報名者,於修畢本班課程學分後,五年內不得逕行主張轉任中等學校普通科教師,違反者或事後發現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
教師參加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需繳交保證金1萬元,並依參與班別簽立切結書,於開班學校確認錄取通知後繳交。
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需為中等學校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如期間未任教、留職停薪、育嬰或侍親假等,則不予補助;進修期間如未能如期完成全部課程,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五、檢附「薦送教師參加科技領域增能學分班相關說明」(附件1)及「薦送教師參加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相關說明」(附件2)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