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110學年度國民中學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二、管道一『書面審查』相關訊息臚列如下:
(一)適用對象:110學年度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潛能之國中七至九年級學生。
(二)審查標準:依據鑑定辦法第16條第2款:「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審查原則與方式如下:「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6條第2、3、4款,審查原則及採認、不採認獎項詳見附件,由本府鑑輔會綜合研判之。
(四)書面審查採認獎項如下:
(五)教育部主辦:全國語文競賽決賽(國語演說、作文個人組)。
(六)教育部所屬國立科學教育館主辦: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博覽會、台灣國際科學展覽會。
(七)申請費用:免申請費。
三、作業方式與期程:
(一)網路提報時間:請學校於110年8月2日(星期ㄧ)至8月5日(星期四)下午4時前至至校務行政系統完成網路提報。(https://esa.ntpc.edu.tw/)。
(二)截止時間:因110年全國科展頒獎典禮於110年7月31日辦理,本局同意學校延後1日於110年8月6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相關文件至本市資優中心,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四、檢附國中學術資優鑑定書面審查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