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01422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規定,閩、客語授課教師須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原住民語授課教師須取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先予敘明。
三、承上,本次修訂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為鼓勵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校長、教師參與本土語文能力認證且授課,調整本土語文教學推廣獎勵方式,針對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且授課之所轄公立國中小現職校長、教師及行政人員予以獎勵。 依據教育部一般性補助款規定,納入專長教師獎勵,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 綜上,據以修正旨揭計畫。
四、旨揭計畫獎勵方式說明摘要如下: 本土語文認證獎勵:個人部分,教師參與本土語文認證測驗,並通過者,核予敘獎;團體部分,依學校教師通過本土語文認證比例,核予獎勵金及行政人員敘獎。 教學推廣獎勵:個人部分,教師參與本土語文認證測驗並授課,核予敘獎;團體部分,分為「推廣有功」與「推廣補助」兩項評比,「推廣有功」以學校本土語文合格教師授課比例及本土語文合格教師授課比例較前一年進步評比,核予獎勵金,「推廣補助」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升國民中小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業教師獎勵計畫及補助計畫給予經費補助及行政人員敘獎。 教師參與本土語文認證測驗報名費補助:依本局公文所訂期程申請補助。 專長教師獎勵: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升國民中小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業教師獎勵計畫及補助計畫,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補助教師進行課務調整、公假排代或減授課(每師、每週最多2節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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