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規範
新北市立樟樹國際實創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請假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09月01日制訂
- 學生因故不能出席學校各類活動或授課者均應依照本請假要點,凡未經准假而擅自缺席者概作曠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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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別共分為病假、事假、公假、喪假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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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需附就醫證明或家長證明)
- 凡病假皆須附有就醫證明書或家長證明。
- 在校因病需離校者,須經健康中心證明由導師及學務處核准後由家長陪同離校。
- 因病不能到校者,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來校請假或電話告知導師及學務人員。
- 因疾病臨時請假者,應於返校四日內補假,逾期以曠課論;若請假時間較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應到校辦理請假手續。
- 因身體不適而不能參加童軍術科或運動操作者,得報備任課老師徵詢同意後在旁見習。
- 病假應於四日內完成請假手續,逾期概不受理請假並以曠課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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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需附家長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 須於前一天或當天上課前由監護人或學生攜帶家長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來校請假,經批准後方為有效。
- 因緊急事故不能到校者,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來校請假或電話告知導師,並於返校四日內補假,否則以曠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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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下列情形得申請給予公假。
- 因學校指派工作者。
- 因代表學校參加公眾服務者。
- 因代表學校參加各種比賽者。
- 喪假:喪假僅限直系親屬之喪。因父母、養父母,給喪假15日;繼父母,給喪假10日;曾祖(外曾祖)父母、祖(外祖)父母,給喪假5日。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半日,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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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需附就醫證明或家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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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假權限:
- 三天以內(含)之請假,須經該班導師核轉生輔組長核准。
- 四天以上(含)之請假,應照前項手續呈學務主任核准。
- 七天以上(含)之請假,應照前項手續呈校長核准。
- 凡經准假學生均應親自送交生活輔導組登記。
- 學生因故需臨時離校必須由家長或親屬親自到校辦理外出手續後始可離校,若有特殊情形者,須由導師親聯家長,於外出單上註明。臨時離校者,必須於四日內完成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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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請假應先填寫請假卡經家長蓋章證明,並檢呈證明文件送請核准後方為有效。
(請假流程:填寫假卡→家長簽章→導師簽章→至學務處填寫請假登記本→登記本、假卡、請假證明交由學務處老師蓋章核可)請假卡遺失,請至學務處申請補發;補發依規定於學生生活榮譽卡上登記十格缺點。 - 學務處請假登記時間為上課日每節下課,但早自習、午餐、午休、打掃時間、放學時間禁止登記。
- 考試期間請假應先將請假卡送請教務處登記。
- 凡缺曠課學生由學務處定期公佈,如有發覺遺誤等情事,應於公佈後三日內到學務處查對更正,逾期概不受理。
- 出席簿(點名簿)記載若有錯誤須經授課老師證明方能更正。
- 請假理由及所呈證明文件或家長簽章如有虛構及偽造隱瞞等情事,除缺席之時日以曠課計外,並依照情節輕重嚴予懲處(該情事已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
- 凡缺曠課學生均遵照「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處理。
- 本要點經奉核後公佈實施,修正或補充時亦同。